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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龙舟安全标语

  1、认真贯彻市政府《通告》,切实加强划龙舟安全管理。

  2、划龙舟活动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时间、水域内举行。

  3、2008年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5日。

  4、未经公安、体育机关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划龙舟活动。

  5、不准以划龙舟活动为名强行摊派、变相敛财。

  6、严格控制龙舟数量,一个行政村(居)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

  7、不准在龙舟活动中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

  8、划龙舟活动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有序。

  9、严禁跨区域划龙舟。

  10、严禁未成年人、外地民工、年老体弱、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

  11、严禁未穿救生衣及酒后划龙舟。

  12、严禁使用“三无”后勤船,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船。

  13、严厉查处龙舟违规擅自下水活动行为。

  14、坚决查处划龙舟活动中的非法违规行为。

  15、尊重民俗 破除迷信 违规下水 坚决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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