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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资料

法律方面 刑法角度看食品安全专家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亟须修订刑法。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更关乎经济安全和国家形象。在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食品安全成为持续不断的高频词“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触及了很多人的承受底线。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 去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最高可处十年徒刑 【修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读】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刑法目前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也进一步解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意图。 不论是否造成中毒有严重危害即刑罚 【修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解读】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同时该条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对保护。 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增加这样的内容主要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经济法角度看食品安全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经济法义不容辞。一、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据经济法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保障生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接踵而至的生产安全事故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强烈地向我们警示。发展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可否认我们对于市场经济的特点并不十分熟悉对于市场调节的缺陷以及它们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充分。一些产生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问题发生了有些甚至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类似事故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1955年日本发生了“因乳儿用奶粉中混入毒性物质砒霜1万多名乳儿中毒13人死亡的森永砒霜牛奶事件”但今年三聚氰胺事件的后果似乎比之更甚。对于市场经济的这些弊端人民政府有无义务或职责进行管理有的领导同志有不同的认识。 这需要我们对于经济法有所了解。考察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史可以发现市场调节固有地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 3 调节作用的被动性、滞后性这三个缺陷。在传统部门法无法应对的时候经济法是在各国政府针对市场调节的缺陷而开始利用各种法律、政策调节经济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以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等三类法律规范为三种不同的国家调节方式明确国家不仅有宏观调控的职能还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规制职能以及管理国家投资的职能。同时经济法与民商法互相配合分别从社会总体和宏观与个体和微观两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保障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经济法理论在我国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上文提到的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和经济法三种基本方面就是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早就提出来的“三三”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市场三缺陷中其一是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其不能进入有些领域进而施展作用。这主要表现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不仅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公而且会妨害市场调节机制对整个社会经济作用的发挥以致引发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失衡其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投资经营者往往仅关注眼前可实现的利益而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却是必须进行适度投资的。其三是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本身需要的时间导致市场主体不能及时调整其决策。 如上所述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开始介入社会经济进行调节。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国家以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资产参与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而民间资本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针对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调查全社会的经济和市场情况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进而拟订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不仅仅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也有进行市场规制和管理国家投资的经济职能。经济法正是将上述职能法律化真正使市场经济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经济。 生产安全问题其实与市场调节的三个缺陷都密切相关。比如本次三鹿奶制品问题按照目前对事故的基本定论来看供奶商在鲜奶中加入三聚氰胺是为了在被检测中提高蛋白质的含量以在供奶环节的竞争中优于其他供奶商这说明了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障碍的存在三鹿等企业明知奶源、奶品有问题依然使用且拒不承认则体现了市场的唯利性国家质检部门在处理三鹿毒奶粉重大安全事故中之所以迟迟不作出反应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市场的这些缺陷不是其他部门法所能解决的只有经济法天生就是为从源头上根本克服这些市场缺陷而产生的。经济法从形式上对这些市场障碍行为进行 4 表述综合运用各种丰富的或者独有的法律手段来克服市场缺陷。依据经济法来彻底解决生产安全问题才是正确的途径。 二、经济法基本理念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问题过程中的运用 在查处三鹿奶制品事故过程中出现了领导问责、产品召回等新的处置方法。 对于这些处置方法的进一步了解涉及到对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其最基本的价值观是追求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各级政府有保障本地区经济安全的基本职责本地区生产安全出了问题就属于政府失职不管领导人是否有过错其不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就应该对其问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回收并免费进行检测、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作为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私法的范围甚至超越了现代法上单纯“扶弱抑强”的立法思维而是站在公共利益的高度对经济社会进行整体调整。 在处理经济安全事故过程中出现领导问责、产品召回等处置方法是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但是目前由于立法的不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还不能完全实现。为了更好地将经济法运用于实践针对生产安全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1、各级政府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该首先负起责任。 本辖区内或本辖区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先要追究的就是辖区领导的经济管理失职责任。不管领导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无法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经济管理的失职必须面临问责。另外要加强对监督部门的问责。比如本次三鹿奶制品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一直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就负有监督不力、怠于监督的责任。同时一些政府行为也应该受到问责。比如在关乎国计民生的产品中评选免检产品本身就是对监督职责的放弃也应该进行问责。 2、企业应该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 产品召回制度应当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否则就要使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在责任的追究上秉承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不仅要追究企业的责任也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3、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 我们认为从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出发这种赔偿责任应该继续赔偿款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实现社会公平。 显然这属于经济法的特殊责任形式。 三、用经济法来解决屡禁不止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一用经济法约束政府的过度干预、贪利行为 5 1、随着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入在一些企业的发展中官商勾结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安全责任事故屡禁不绝的问题。依据经济法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调节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政府及官员谋取利益。据此建议依经济法将《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的规定》及禁止国家公务人员非法在企业中参股分红取利的规定确定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政府首长的安全生产之领导责任。将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政府官员履职的考核范围。 3、本辖区内由政府扶持的资源性企业、利税大户企业或违法审批的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特别是造成辖区外重大损失时政府应承担补偿责任及垫付责任。 二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经济责任 1、对企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企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建议增设企业重大责任事故领导引咎辞职制度并且授权政府来督促和干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忽视生产安全造成辖区外重大影响的厂长、经理在辞职或免职后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同类企业的厂长、经理及董事长职务。 三对参与生产、经营的职工及受害者提供特殊的经济法保护 1、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现生产环境条件低于生产安全标准时有权向负责生产安全的政府管理部门提请提供安全生产保护。政府管理部门怠于监督或管理无效的应允许职工直接提起诉讼。 2、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允许安全生产的受害者对违法批准开设的企业或从中分利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提起生产安全赔偿诉讼。 食品安全法角度看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倍的赔偿金。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提案严刑峻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来自12个省区、市的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该议案的中心内容是“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议案中提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致人死亡、重伤的犯罪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适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此外上百万元罚金的制度设置也让其再无犯罪的经济能力。 该议案的核心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密法网加大刑事调整力度改进罚金刑的处罚方式大幅提高罚金刑幅度对最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减刑、假释。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创设了10个新罪名予以规制。 同时处以巨额罚金剥夺其所有非法所得及再犯能力。通过并处罚金、加处罚 7 金、无上限罚金等技术方式加大罚金力度个别犯罪的罚金刑起刑点为200万元。特别是不安全食品、药品致死罪使存在严重业务过失或者严重疏于管理的相关违法人员也对其致死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相关产业的违法行为能起到强烈的震慑效果。 王立军表示严刑峻法的目的在于让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者无力再犯。“现在要阻止食品、药品违法这种强大惯性只有依赖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 王立军在接受采访时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议案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安全的状况现在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危害。” “经济形势不好5年、10年可以调整社会秩序不好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行政的、体制的办法把它调整过来。但因食品、药品不安全造成的健康危害会伤害一代人如果破坏了遗传基因还会祸及子孙用百年的时间都不足以弥补” 王立军说现在触目惊心的有毒食品充斥百姓的餐桌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陈化粮、毒豇豆„„“现在有谁敢说自己和家人没有吃过这类东西”“这严重弱化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弱化了社会的制衡力严重弱化了老百姓的安全感。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稳定都会面临很大挑战。” “这个法律就是要让做假的人付出非常大的代价倾家荡产甚至付出生命。”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对此议案如此评价。 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众望所归。”王立军说“我对这个立法充满信心。” 王立军的这份提案刷新了全国“两会”的一项纪录是1983年以来有据可查的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单项议案。当被问及如何看待有439名人大代表在王立军制订的议案上联名时他透露“其实在3月9日提交议案之后仍有数十名人大代表通过电话联系我表示非常支持这一提案。这些都反映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众望所归。”王立军最后说“我对这个立法充满信心。” 业内人士称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法方面已经有了很多进展。1984年出台的《药品管理法》、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都从不同侧面对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这些法律的出台只能表明我们意识到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可是法律的支撑体系还不够。 王立军认为正是因为法律存在盲区人们对这些危害无可奈何只能生活在一个高危的食物链条和医疗链条当中。 与此同时无法忽视的还有地方利益、行政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等这些都在制约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这种包含多种利益的巨大惯性很难让其停下。”王立军举例说“就像贩毒一样人人都知道会判死刑但是它巨大的诱惑力还是会让人铤而走险。” “所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采用制定特别刑法的形式以严密而细致的罪名设计有效遏制该领域的犯罪行为。”王立军说。 为了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打黑英雄王立军的“杀气”。我等网民当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力挺王立军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杀无赦强烈呼吁全国人大采纳王立军的提案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责无旁贷 最近一个时期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报端从“问题奶粉”到“苏丹红”风波从劣质火腿肠到食物中毒案无一不令人心存疑虑常言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监为要。只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责任感、使命 8 感把群众的饮食安全作为当前食品监管部门的第一要务才不负于人民的重托和我们的神圣职责这是事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 从目前统计的数字看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道中中毒人数约为20-40万人。同时近几年来毒米、面、油几乎年年“东窗事发”这不是骇人听闻、危言耸听。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食品安全责任涉及质监、农业、工商、卫生、药监等.

受“苏丹红事件”影响,人们不禁会有这种疑问:到底我们能放心吃什么?还有哪些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不只是食品安全,住房问题、交通安全等困扰一直挥之不去,我们不只是要一个说法,更需要一个健全的保障制度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从2月份英国食品标准署向消费者发出了相关警告,到3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只要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检测,其中间一个多月时间内发生了什么?肯德基门庭冷落,其供应商百胜餐饮集团也成为众矢之的,在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暴中也披露了“乐之”的生产厂商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采用双重标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们被告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一号”的两款产品的证据,这个需要持有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二是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证明损害可能是由“苏丹红一号”造成的。但是,由于国内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 和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肯德基餐厅也不主动将小票给顾客,同时因为“苏丹红一号”对人体的损害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可能今天吃了,明天去医院就能检查出来。虽然我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之时,就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侵 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就行了。但是,即使是这样,对于我们消费者也还是很难的。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存状态时刻都有受到威胁的可能,那我们究竟该如何要求得到安全方面的相关保障?如何保护自己?今天是“苏丹红一号”,那明天呢?

一直以来,人们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动物检疫及兽药残留的警惕性总是很高的。可是据查,我国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又说明什么呢?在商家眼里利益为先,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又该由谁或者由怎样的制度或措施来提供保障呢?如果民间利益和商家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前景将是不容乐观的。

“苏丹红一号”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交叉问题和检测漏洞。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我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由于缺乏专门检测标准,相关机构在食品检测中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一号”项目进行检测。没有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检测方面的漏洞这就滋生了非法生产经营的温床。

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不是仅仅靠个人愿望就能够达到正常的满意状态的。食品安全问题如此,其他方面的问题,如住房问题、物业管理问题、交通问题、超速标准等等案例也是比比皆是。作为生存的个人,我们的愿望是美好的,我们的力量也是渺小的,作为生存着的群体,我们仍然不够强大,我们不能一直为自己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而庆幸,因为仍然没有人或机构来承担责任。世上没有后悔药,我们也不愿意自己的安全受到一而再、再而三的威胁,所以,我们不能等待,所以,我们呼吁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呼吁老百姓都站出来,呼吁商家考虑到理应更有前景的未来!

资料十一:寻求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案组介绍,到3月5日晚议案组收到代表联名提交的95件议案中,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排在首位。食品安全令人大代表心焦!为了对付这一顽疾,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多个政府部门连续多年英勇战斗,立下汗马之功,却至今无法抵御“不安全食物”的进攻。以至于近日有报道称:十个“婆婆”管不好老百姓一顿饭,人大代表掰着手指头点了“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近十个部门的不是。想想不由得悲从中来。好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重点继续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温总理此番言语,让老百姓心头一热。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其实就是规范市场秩序问题。这方面一要责之于政府,二是有赖于市场的力量。先说政府之责,在过往的多头管理体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莫过于部门之间争利和扯皮,换句话说,就是各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造成效率低下。如何解决,钟南山有一建议可供参考:扩大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职权,让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上发挥更大作用。美国人是这样做了,而且做得出色,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好好学习呢?之所以强调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原因还在于行政问责的需要。职能界定不清,表面上大家都在管,实际上谁都没管好。追求最大的私益和最小的责任,成为某些执法人员心照不宣的“定律”,这极大地伤害了政府监管能力。而一旦启动官员问责,却难以厘清问谁之责。结果必是一笔“糊涂账”,给无良奸商可乘之机,损害了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如果以为单靠政府加强打击就万事大吉,那未免太天真了,也是“政府全能”的旧式思维。因此,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必须寻求市场力量配合,让政府与市场有效协调。这个市场力量既包括由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可起自律作用,将不法厂家清出“江湖”,让政府事半功倍。然而,在过往的经验中,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行业协会的呼吁和谴责之声总是付诸阙如。相反,收钱评比满天飞,给市场秩序添乱。因此,对行业协会的发育和改造成为必要。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它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在制约厂家的侵权行为。在香港,消费者协会点到哪个商家无良,这个商家就注定要倒霉。但在我们周围,由于维权机构的不到位,消费者经常要做“沉默的羔羊”,这自然无助于食品市场的净化。从短期看,政府大力打击不法行为,可望迅速净化食品市场;但从长效机制看,还需要行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的配合,否则,胜利的成果又将很快被摧毁,食品市场秩序又将陷入治乱的反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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