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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近年来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多发,比较远的像吉林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比较近的像江苏响水,这些事件多多少少和事故有一定的关系,各级安全机构怎样在推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做工作?

  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最近一个时期发生了几起公共安全事故,导致对环境的污染以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引起了我们高度重视。而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问题还会更加显现,因而我们要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几点措施:

  第一,一定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发展的意识,从而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

  第二,逐步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完善公共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四,切实加大政府部门对公共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对社会的管理。

  第五,要建立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监督机制,畅通各种监督渠道,动员群众和媒体举报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防由于生产安全事故而导致对环境和水资源等方面的污染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存在问题

(一)设置不够合理。个别乡镇强调客观原因多,被动应付,表现为把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简单地在原有办公室增挂六个工作站的牌子,实际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与机构建设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二)人员兼职过多。由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兼职普遍存在。据初步统计,三县二区“一中心六站”工作人员中兼职人员占68.15%,导致工作精力分散,公共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尤其个别乡镇没有专职人员,大量的身兼数职人员,导致“一中心六站”工作难于开展,有名无实。

(三)人员素质偏低。“一中心六站”工作人员都是从乡镇工业、农业、城管等部门抽调或新招聘的,极大多数人员以前未从事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业务素质低,存在老人新兵,专业知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缺少,工作人员如何履行好职责,建立基础台帐,排查安全隐患,服务企业百姓,发挥好宣传员、检查员、信息员的作用还有较长的适应过程。

四、工作要求

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建立,解决了公共安全监管断层的问题;解决了条块分割,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的问题;解决了基层政府抓公共安全的抓手问题;解决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无人抓的问题。虽然在建设和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一中心六站”的地位和作用正在显现,各级要常抓不懈,真正发挥好“一中心六站”的作用,下一步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建立乡镇“一中心六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中心六站”的建立是符合基层机构改革的方向,符合上级的指示精神;是适应安全发展形势的需要;是创新基层公共安全监管模式的需要;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民生工程的需要;是解决以往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有效整合资源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增强抓好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部门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的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强化检查指导,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解决人员到岗,职责明晰,工作落实,经费保障,为“一中心六站”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三)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理顺。是理顺乡镇安委会与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与各工作站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心牵头抓总的作用;二是理清部门与六站之间的关系,强化部门业务指导,提升各站工作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形成长效管理。

(四)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提升。市、县区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深入基层乡镇,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加强对口工作站的工作检查与现场业务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对口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公共安全监管中心要加大对村(居)信息员的教育培训,教会怎么做、做什么,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五)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推动。按照“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要求,市、县区相关部门给乡镇“一中心六站”赋予一定的监管权限,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以建立“统一领导、条块负责、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为目标,着力提升基层公共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意见》指出,要加强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县市区政府建立公共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公共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设立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1+X”模式设立,经济发达、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5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已经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力量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其他乡镇街道要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村(居)设立公共安全协管员,在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安全监管的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安全信息上报等工作,并建立村(居)公共安全管理台帐。
       《意见》还指出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所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洋渔业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等七大领域,各地的公共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有侧重的抓好以上领域的监管工作。
      《意见》还明确了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完成的时间,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规范运作、平稳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实施,在2012年9月底前,全市各地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要求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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