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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是成书于1247年(宋理宗淳祜七年)的《洗冤集录》。作者宋慈,字惠父,建阳人。他曾经在广东、湖南做过提点刑狱管,执掌司法和刑狱的大权。他在任职期间,办案精审,处事严谨,既能博得医籍,有能不耻下问,还躬亲检验。
《洗冤集录》现在流传的有四卷和五本卷,内容有检复总说、验尸、四时变动(四记的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人、火伤等其他各种伤死53项。为现代检验方面作了基础。深受国内外法医界的重视。

 

相关资料:


书籍简介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宋代,法医方面的知识有了比较迅速的进步,有无名氏的《内恕录》,1200年郑克的《折狱龟鉴》,1213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以及赵逸斋的《平冤录》、郑兴裔的《检验格目》等有关法医检验的著作接连问世。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它也是世界上比较早的法医专著。过了300多年以后,意大利人菲德里于1602年写成了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宋慈综合了《内恕录》等数种专书,再参以当时执法检验的现场经验,于1247年写成

《洗冤录》一书。全书共5卷,卷1载条令和总说,卷2验尸,卷3至卷5备载各种伤、死情况。《洗冤录》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检查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的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书中对于自杀、他杀或病死的区别十分明确,案例详明。如溺死与非溺死、自缢与假自缢、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等都详加区分,并列述各种猝死情状。这部书中所记载的如洗尸、人工呼吸法、夹板固定伤断部位,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毒等都是合乎科学道理的。13至19世纪,《洗冤录》不仅在我国沿用6百多年之久,成为后世各种法医著作的主要参考书,并且广泛外传,被译成荷兰文、法文、德文以及朝、日、英、俄等各种文本。

各种版本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佑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

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国内流传的各种增补版本:
  《明清所著洗冤录增补及注释十七种》十七种五十六卷、附录四种四卷
  洗冤集说八卷 清 陈芳生 撰(清康熙二十六年丁卯(1687)刻本)
  洗冤汇编(又名重订洗冤汇编)一卷、附录一卷 清 郎廷栋 撰、清 杨朝麟 重订(清康熙四十九年甲辰(1784)笠龛堂抄本)
  洗冤集录四卷 清 曾恒德 撰(清康熙五十三年戊申(1788))
  洗冤录集证(又名洗冤录集证汇纂)五卷 清 王又槐(荫庭) 辑、清 李观澜 补释(清嘉庆元年丙辰(1796))
  洗冤录全纂四卷、附录一卷 清 华希高 辑(清嘉庆八年癸亥(1803)经德堂刻本)
  洗冤外编一卷、续录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 王有孚 辑续录(清嘉庆十二年丁卯(1807))
  洗冤录辨正(又名续增洗冤录辨正)一卷 清 瞿中溶(无木) 撰(清道光七年丁亥(1827))
  洗冤录解(又名洗冤录解未定稿)一卷 清 姚德豫(立斋) 撰(清道光十一年辛卯(1831))
  洗冤录全纂(又名洗冤录补注全纂、洗冤录补注全集)六卷 清 李观澜(虚舟) 辑、清 阮其新 补注(清道光十一年辛卯(1831))
  洗冤录集证(又名删补洗冤录集证、童氏洗冤录集证)四卷 清 童濂 删补(清

道光二十三年癸卯(1843)江都钟氏许氏三色套印本)
  洗冤录详义四卷、首一卷 清 许梿(珊林) 编(清咸丰四年甲寅(1854))
  洗冤录检验总论(又名祥刑古鉴)二卷、附编一卷 清 宋邦僡 编辑(清同治间刻本)
  洗冤录摭遗二卷 清 葛元煦(理斋) 撰(清光绪二年丙子(1876))
  洗冤录摭遗补一卷 清 张开运 撰(清光绪二年丙子(1876))
  洗冤录义证四卷、校记四卷 清 刚毅 编、清 诸可宝 校(清光绪十七年辛卯(1891)江苏书局)
  补注洗冤录集注五卷 清 曾慎斋 注(清宣统元年己酉(1909)文瑞楼石印本)
  洗冤录歌诀一卷 清 □□ 辑(清宣统元年己酉(1909)甘肃官报书局铅印本)
  《不碍轩读律六种》六种六卷、续录一卷、附录一种一卷 清?王有孚辑(清嘉庆十二年丁卯(1807))
  洗冤外编一卷、续录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 王有孚 辑续录
  急就方补遗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秋审指掌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折狱金针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 王有孚 录
  刺字会钞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慎刑便览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附录 一得偶谈一卷 清 王有孚 撰

作者简介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

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

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内容概述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52目 “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

的。

目录
  ·序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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