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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手抄报资料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广泛开展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也是贯穿始终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开展了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组织优

  势,在学校、在社区、在农村广泛开展“两法一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营造氛围;二是充分争取社会支持,依靠宣传、司法、教育、新闻等各职能部门,设计有效活动载体、用事实来说话、用活动来宣传、实现全方位宣传教育效果;三是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通过开辟法律专栏,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座谈会、法律宣传咨询、征文、演讲等系列活动,增强青少年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不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支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和一个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聘请法制副校长的通知》,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制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中层干部中的业务骨干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并发给统一的聘请书,就象我就是我们峭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今天在此为大家讲课。并在学生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有责任配合学校、家庭发现和帮教有问题的学生,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教职工员和中小学生合法 权益等。二是建立了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了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拉形式的错误现象,从而保障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以营造青少年维权氛围。通过活动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公安局联同工商、文化部门集中时间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了专项整治,为学生成长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等。

  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因,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于是毒贩让他看准名牌轿车就和兄弟们一起抢它一把,这样就不用他还钱,还给他海洛因,被逼无奈,他趁四周无人,和毒贩们进行抢劫,没料当场就给警察逮住了,抓进了少教所,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学校在这方面狠抓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每星期上一节法律课,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组织学习出一些专题手抄报,写有奖征文,开展主题班会;学校广播也向大家介绍法律知识;老师也带我们去参观了监狱。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

  职能,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

  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

  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

  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

  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

  为作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

  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

  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

  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

  处罚: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

  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 小学生法制手抄报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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