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件网板报幼儿管理
当前位置: 第一板报网 > 板报文稿 > 安全文稿 >

食品添加剂许可监管制度

第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品种。
第四条  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除了必须符合品种、适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还不得违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一)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二)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三)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四)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五)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六)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七)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九)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除了食品原料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化学物质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台帐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要求从业人员按卫生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第九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及使用范围、使用量。严禁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条  必须按照要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且要向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应注意许可项目和发证日期,如果使用的是复合添加剂,在许可证上必须有标明。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使用和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确需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者超出标准规定适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应当通过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通过安全性评估和批准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板报网是第一课件网旗下专业板报网站,提供各种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板,以及板报素材,板报教程等资源,是大家办报的得力助手
copyright 2019-2023 ALL resever www.wujy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