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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电信诈骗的关键运营商的放纵

最高法院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并可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月8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花样百出的诈骗短信和诈骗电话让很多用户感到无比地困扰,更是让人民群众财产收到巨大损失,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如今,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对于有效打击此类诈骗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之前因为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现实中处理群发诈骗信息的案例,往往遭遇困境。尽管不乏一些严厉的处罚措施,但缺乏有效地震慑作用。日前,全国首例群发广告短信刑责案在北京宣判,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但此4人定罪的理由并非因为群发广告短信,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样的黑色幽默今后将不再出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确此举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有人认为,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诈骗罪论处,那么4999条诈骗短信或者499人次诈骗电话是不是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惩罚呢?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并不困难,只需在发短信的机器上设置为4999条即可。但从法律需要量刑标准来看,这是无可非议的。其实,笔者认为,纠结于多少条短信或者多少人次电话定罪并无太大意义,关键其实在于,运营商是否愿意积极介入协助打击诈骗犯罪。

大量的诈骗短信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运营商的放纵,甚至是默许。运营商看中的恰恰是信息诈骗活动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效益。杭州警方2006年破获的一个信息诈骗团伙,一个月发出的短信达299万个;而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信息诈骗活动最为猖獗的福建安溪县境内,一天发出的手机短信就达到百万条之多!这也就是为什么运营商在打击信息诈骗活动中消极对待的根本原因。

如今,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电信诈骗的标准,这对于短信或者电话诈骗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通过短信或者电话诈骗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减少。根据以往的经验,倘若运营商仍然将利益置于社会公正之上,即使没了诈骗短信和电话,也会不断诞生新的电信诈骗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在不当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运营商必须履行其基本的社会责任,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主动运用自己的技术和网络控制优势,去防控通过通讯诈骗的活动。此外,国家也需从法律层面约束运营商的行为,明确规定运营商责任、义务和行为,对于放纵诈骗活动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只有这样,电信诈骗活动才会真正淡出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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