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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诈骗案例

典型案例一:冒用他人身份领取信用卡恶意透支   3月中旬,群众郑某营和林某典委托某公司人员冯某办理贷款。于是,冯某获取郑某营和林某典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委托专门帮人办理信用卡的“二哥”,分别以郑某营和林某典的名义,向招商银行申领两张信用卡,通过套现等方式,累计透支近5万元人民币。4月16日,福州警方在鼓楼将冯某抓获归案。   此类犯罪特点通常是不法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资料,骗领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现,恶意透支后拒不还款。该类案件立案1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5.2%,涉案金额达76万多元。   典型案例二:通过安装读卡器和监控器克隆信用卡窃取现金   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柳伟东等3人在福州市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ATM柜员机插卡口处套装自制的磁条读写装置,并在密码健盘上方粘贴带有摄像头的MP4,窃取20多名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后,利用电脑、读卡器伪造出信用卡,企图流窜江西等地窃取持卡人40多万现金。2月20日,福州警方快速出击,在晋安琴亭村,抓获柳某东等3人,缴获作案用的读卡器、MP4以及大量克隆的各大银行信用卡。   此类犯罪特点是不法人员在银行ATM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和监控设备窃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和读取持卡人信息后,克隆复制银行卡,在异地或在其他银行ATM机上进行取款。该类案件立案8起,涉案金额58.4万元。   典型案例三:以刷卡赚积分为幌子进行诈骗   5月9日,当陈某某得知被害人林先生需将4万余元的货款通过银行汇款给生意同伴时,他就对林先生鼓吹其在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内部有关系,怂恿林先生将货款打入陈某某所持有的两张信用卡内进行货物汇款,从而获取高额的消费积分,从中兑换礼品,并许诺事成之后会给与林先生一些手续费。被害人林先生信以为真,在拿到陈某某的中国银行和深圳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后,先后分两次将4万余元的货款存入。然而,正当林先生准备用信用卡支付货款时,银行却告知两张卡已经被注销了,他细查一下余额后,发现陈某某已经将4万余元取走,并注销了两个银行的账号。此时林先生才发觉被骗。   警方提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1)增强日常防范意识,切实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等信息,防止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被盗用;   (2)在使用银行卡在ATM柜员机上取款时,要注意发现ATM柜员机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卡被吞”、“钱被卡”和柜员机上安装不正常设备,要及时报警,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3)银行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卡申办客户的资信和资料真实性审查,防止冒领、骗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银行柜员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杜绝ATM柜员机被不法分子安装偷窃设备的现象。案例:发送虚假刷卡消费信息诈骗500 余万 9 被告被判刑[司法案例] 福建省安溪县农民陈建德等人,通过发送虚假短信息的方式,以存款不安全为由, 诱使他人通过自动提款机转账,大肆进行诈骗活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建德无期徒刑,同时被判刑的还有涉案的其他8 名被告人, 法院分别以诈骗罪或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赫巧凤等8 人15 年至2 年 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 年4 月的一天,朱女士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称其在外地用银行卡消费,将于 结账日从其银行卡中扣除。朱女士并没有外出购物,因此通过短信上留的电话与一位自称 是北京银联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该工作人员称可能是有人冒用信用卡消费。这名工作 人员还提供了一个账户,让朱女士将银行卡上的钱转到该账户上办理“资金保全”。朱女士 深信不疑,马上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银行卡上的3 万余元现金转到对方提供的账户 上。朱女士随后到银行去查账时发现,自己的钱已被转走。朱女士随后报案,2006 年11 月,公安机关经过周密侦查终于抓获了陈建德等九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6 年4 月至7 月间,福建省安溪县农民陈建德伙同赫巧凤等人,在 福建省安溪县冒用中国工商银行的名义,以发送银行卡刷卡消费虚假短信息为手段进行诈 骗活动。赫巧凤、陈建德等人分别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北京 银联工作人员接听问询电话,以存款不安全需转入安全账户为名,诱骗他人使用自动取款 机转账,先后骗取朱女士等人人民币9.8 万余元。 2006 年8 月至11 月期间,陈建德伙同广州市无业人员刘坤生、福建省安溪县无业人 员陈羌艺,在福建省安溪县、广东省潮州市冒用中国工商银行的名义,以发送银行卡刷卡 消费虚假短信息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黄小华、吴美玲、孙园尹、陈羌艺、赫巧凤等人, 分别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北京银联工作人员接听问询电话, 以存款不安全需转入安全账户为名,诱骗他人使用自动取款机转账,先后骗取耿秀影等人 人民币470 余万元。 在这起诈骗犯罪中,法院还审理查明,重庆市无业人员施昌勤、广东省潮州市农民苏 玉成明知刘坤生参与犯罪活动,仍分别多次协助刘坤生提取赃款,其中施昌勤参与取款总 额人民币47 万余元,苏玉成参与取款总额人民币33 万余元。法院认为,施昌勤、苏玉 成在陈建德等人诈骗他人钱财得逞后,明知所取款项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 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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