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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保卫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消防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院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法人代表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管理工作;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人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学院各部门主要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科、室负责人,学生班、组长(寝室长)、重点工种(电工、电焊工、锅炉工、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分别对所管辖区域和作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保卫出是消防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的投入和保障方案,作好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保养、购置计划的拟订等工作;
    4、 管理义务消防队;
    5、 督促检查各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6、 发生火险火灾时,迅速办理报警,组织灭火战斗;
    7、 做好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和工作;
    8、 做好消防档案的建档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所在部门消防安全,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 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证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落实;
    4、 组织本部门的师生进行消防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5、 协助做好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做好本部门的消防档案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查禁违章用火、用电;
    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辆通道的畅通;
    4、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八条 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与“文明楼院”、“五好家庭”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工作相结合,每位职工及其家属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楼梯、走廊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辆通道畅通;配合学院放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职工所在部门及学院居委会协助做好工作。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对全院的安全用电负责,定期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条 凡在院内公共场所举办集会、电影、录相、文艺等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应负责该场所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与(文章来源)巡查工作;以上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平时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外装修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或户主负责,总务处负责监督,并接受学院消防安全的督查。
   第十二条 学院出租的店面(含人防),引资、合资、协作项目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主管部门应与承租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职工个人出租的房屋,其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房主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院领导下,保卫处主管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一名学院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综合大楼、基础部大楼、礼堂、19号楼、39号楼、图书馆新实验大楼、学生食堂、学生宿舍、车库、药物库、书库、各实验楼,确定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重点放火部位使用明火,如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如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报经保卫处批准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实行专人监护,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重点防火部门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 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2、 占用或在场地使用期间关闭、封锁疏散楼道;
     3、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含楼梯、走廊)堆放自行车、家具等障碍物;
     4、 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使用酒精、汽油、有毒、有害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和家属发现火情应立即向保卫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发生火灾,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部门、个人都应无偿提供报警便利,不得阻拦报警;都应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学院义务消防对提供抢救人员、扑救火灾的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职防火安全员应当每日进行放火巡查,校卫队员在巡逻值勤时应当做好防火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即使处理。防火巡查的内容为: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扑救或报警。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每季度必须进行两次以上防火自查,保卫处应坚持每月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检查和督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实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检查和督查人员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予及时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或限期改正:
     1、 在防火重点部位违章使用明火的;
     2、 违章用电、乱接电源的;
     3、 将安全出口阻拦、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安全出口铁栅栏锁开启不了的、铁栅栏拉不动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它用的;
     5、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 其他应当场改正的行为。
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及改正情况必须及时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保卫处及想换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保卫处;保卫处检查核实后,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竟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公安消防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卫处应对学院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种人员、图书馆、实验室人员及新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下:
     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部门存在火灾的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学院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
     2、 保卫处的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 校卫队员及其他依次规定应当接受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督办记录。
保卫处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学院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锅炉工等)情况
     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 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字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 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 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 火灾情况记录;
     8、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条规定中的第2、3、4项记录,应当记载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5项应当记载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载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参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附属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印发的消防安全制度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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